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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科院专家邓永民为消费者支招

遭遇“职业闭店人”,可这样索赔

2024-09-30 07:14:55      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编辑:王世强       作者:崔帆 曹智健

   

  9月20日,本报刊发的《今年南昌预付式消费投诉已超4000件面对“职业闭店人”,要怎么做?》一文引发社会关注。

  为深入剖析这一现象,探索有效的应对措施,大江网、信息日报特别邀请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后邓永民进行独家对话,详尽解读“职业闭店人”在法律框架下的责任边界及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如何有效进行法律追责。

  记者:今年以来,早教、健身等预付式消费领域出现的“职业闭店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受到社会关注。当前法律体系下,“职业闭店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若构成,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邓永民:“职业闭店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要看其是否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来看,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2022〕35号《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到,经营者以打折、低价吸引消费者预存费用、办卡消费后,不兑现承诺,随意扣费、任意加价、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的,可依据交易习惯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认定合同内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却不通知消费者退款,导致消费者既无法继续获得商品或者服务也无法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对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业闭店人”的这些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职业闭店人”行为严重,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可能触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

  记者:对于“职业闭店人”的这类行为,法律上应如何界定其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特别是在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确保法律追责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邓永民:首先,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因提供服务方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使服务合同不能实现,消费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余额和利息。经营者在未向消费者履行完服务义务的情况下,将门店和服务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债务转移行为。该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消费者仍可向原商家主张债权。“职业闭店人”与原经营者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或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涉及刑事犯罪,那么将由相应公检法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

  其次,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确保法律追责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方法有两种。一是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详细了解预付式消费服务内容,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索要充值凭证,保留充值记录,避免一次性高额充值,以防商家卷款走人;二是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投诉举报,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上海、北京等地已实施预付式资金的存款专项监管制度,杭州也将预付式消费纳入立法规划,您如何看待这些地区的做法?南昌在借鉴这些成功经验时,应如何创新构建预付式消费监管新模式?

  邓永民:这些地方对于预付式资金的存款专项监管的做法值得借鉴。如充值资金先存在银行专用账户,只有消费者同意后,对应金额的资金才会拨到商家账户,一旦商家发生倒闭或“跑路”等情况,资金则直接返还至消费者账户。这样既能有效避免商家打着预售的名义骗取资金,又能防止商家对预售款随意使用,免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南昌市在借鉴这些成功经验时,可重点考虑从“一增一减”两个角度出发。“一增”是提高违法成本。不少商家之所以敢于制定“办卡不退费”的“潜规则”,除了主观故意外,客观上也存在监管不够及时、惩处力度不够的问题。对此,在相关法规的制定中,可通过拉高罚金额度、取消营业资质等方式,以高压态势监管形成有效震慑,倒逼商家诚信经营。“一减”是降低维权成本。当前,无书面合同、消费信息不透明是预付式消费举证维权的关键点。要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明确经营者举证责任,降低消费者的举证难度;还应搭建畅通的投诉维权通道,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并定期回访,推动消费者维权工作提质增效。

  崔帆、中国江西新闻网全媒体记者曹智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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